关于规范车辆停放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广大市民安全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车辆停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违反禁令、指示标识,占用道路、盲道停放任何车辆。
二、机动车一律在设定的停车场和划定的机动车停车泊位内按箭头指示规范停放;机动车停放时,车身不得超出泊位或骑压泊位标线。
三、非机动车、摩托车一律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内按箭头指示规范停放;没有施划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路段必须车头朝路垂直于主干道有序停放。
四、机动车停车泊位主要用于小型汽车临时停放,禁止大型货车、拖拉机、摩托车和非机动车停放。非机动车停车泊位主要用于临时停放非机动车、摩托车。大型货车、拖拉机到指定的停车场停放。
五、公安交警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和设置的停车标识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
六、对违规停放机动车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或通过电子警察进行抓拍,依法处理。
七、对城区内违规停放的非机动车、无牌车和僵尸车由公安交警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清理、拖离;拒不服从管理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八、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霍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霍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二〇二一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