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上午,霍山法院民事审判庭走进下符桥镇三尖铺村,巡回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
陈某于2021年在某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父亲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2022年9月15日,陈某父亲在下台阶时摔伤昏迷不醒,三天后去世。陈某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双方就理赔金额未能谈妥,后陈某将该公司诉至霍山法院。
原告认为其父亲摔伤死亡的事实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8万元。但被告公司代理人认为,陈某父亲发生保险事故时,陈某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直至火化后才申请理赔,原告提供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派出所的户籍注销证明,只能证明其父亲摔伤后死亡的事实,不能证明陈某父亲的死亡是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事故。故而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案件审理后,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调解,详细归纳了案件的基本事实,认为双方提交的证据都不充分。在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4万元。该案以调解方式顺利化解。(赵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