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你们,这个钱终于要回来了,你们辛苦了!”这是远在杭州的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向执行干警发来的微信。
2022年10月,徐某某以275000元的价格在凤某某处收购了一辆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并向其支付购车款225000元。款项交付后,徐某某发现案涉车辆存在抵押无法正常过户的情形。经与凤某某多次协商沟通,凤某某承诺先返还80000元购车款,待案涉车辆解除抵押、能够正常过户后,双方再按照275000元的价格继续交易。但经多次协商后车辆仍未能过户。
徐某某无奈诉至霍山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约定凤某某于2023年3月10日前返还徐某某购车款14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0元,如凤某某未能按照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则按合同约定的80000元违约金履行。履行期限届满后,凤某某未能按期履行,徐某某便向霍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干警多次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凤某某终将案款汇入法院,凤某某因其不守诚信的行为向徐某某履行了45000元违约金。(张涛)